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265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旗實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一千旗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業已變更,請陳報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居所,並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之一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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