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五О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舜億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折合銀元參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