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9494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 年度易字第128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民國94年12月21日 入監執行,目前仍在執行中(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 ,被告係受僱於胡義傑經營之宇成租賃小客車有限公司(下 稱宇成公司),以駕駛車輛搭載公司員工上、下班為業,為 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94年7 月8 日晚間8 時許,被告駕駛 宇成公司向雙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雙龍公司)所租 用之車牌號碼1357─FF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楊梅鎮○○ ○路○ 段往桃園縣中壢市方向行駛,途經中山北路2 段561 號前處,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 規定,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同向前方適有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UR─2882號自用小客 車減速煞車,追撞乙○○所駕駛之車輛,致乙○○受有頸部 挫傷、扭傷及拉傷等傷害,詎被告於肇事後下車查看,與乙 ○○引發爭執,明知乙○○因上開事故而受有傷害,猶逕駕 車逃離現場,未能即時救護乙○○(駕車逃逸部分另由本院 以協商判決),嗣經乙○○報警到場處理,經警循線查悉13 57─FF號車輛當日係由被告駕駛,始得悉上情。案經乙○○ 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 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 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已就被告所涉前揭業務過失傷 害犯行達成民事和解,並於95年7 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當 庭撤回前揭業務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 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中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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