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車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1年度,478號
NTEV,91,投簡,478,200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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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岳誌
  送達代收人 林錫銘
  被   告 尚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芳
右當事人間給付修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新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十五萬元,應繳裁判費一千六百五十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千六百零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 一年十一月八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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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