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3年度,2號
TYDM,93,重附民,2,2006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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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同上
  被   告 乙○○
        甲○○
        丁○○
        己○○
             號
        辛○○
        庚○○
        壬○○
        癸○○
        子○○
        丙○○
        辰○○
        巳○○
        午○○
        未○○
        戊○○
  被   告 亥○○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告 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戌○○○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92年度訴字第141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裁定」,為前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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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戌○○○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亥○○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