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329號
SCDV,95,除,329,2006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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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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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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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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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久力達企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94年1 │57,309元│AR0337│ │
│ │司林啟聰 │銀行竹北分行│月5日 │ │9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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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