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簡字第429號
原 告 禧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捌仟叁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1、原告與被告簽約,為被告在新竹市設立之新竹風城WINDANCE 購物中心內之廠商,專營販售家用品及廚房用品,兩造約定 原告應先將營業收入繳納予被告,再由被告以月結之方式結 算原告之應得款項後,簽發支票予原告;然自民國94年8月 份起,改由原告直接收取營業收入後,再由原告結算被告每 月應得之款項後,由原告給付予被告。
2、原告因被告所給付予原告94年2月份至5月份應得之款項,而 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下稱系爭支票), 詎原告屆期提示系爭支票,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經催 討不獲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積欠之票款新 臺幣(下同)2,358,310元,及自9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3、另被告尚積欠原告94年6月份及7月份之款項合計864,239元 未為清償,然自94年8月份起至95年1月份止,因原告尚須依 兩造間首開約定給付被告393,752元,故扣除該款項後,被 告尚應給付原告470,487元,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 求被告清償積欠之款項470,4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9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二、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實體部分:
㈠、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票款及前開款項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新竹風城WINDANCE專櫃廠商合約書1份、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4份、統一發票18份及轉帳傳票23份為證(以上均 影本),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 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率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 條 準用同法第29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附 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從而,原 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自9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 利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次按兩造 間專櫃廠商合約書第6條第2項之規定「乙方(即原告)每月 營業額於次月5日前由雙方結算核對,乙方之統一發票須於 每月7日前送交甲方(即被告),如遇例假日不順延;除營 業淨額依本合約第4條第1項所訂計算方式作為甲方之經營收 入外,並扣除各項應支付費用及匯費,其餘貨款由甲方依附 表第5項之月結期日匯入乙方指定帳戶;…」,是原告本於 專櫃廠商合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綜上,原告依據兩造票據及兩造合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 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係促請本院為前開假 執行宣告職權之發動,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95年度竹簡字第429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 面 金 額│發票│提示│支票號│
│號│ │ │(新 臺 幣)│日 │日 │碼 │
├─┼────────┼──────┼──────┼──┼──┼───┤
│1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731,784元 │94年│94年│AA8001│
│ │陳曉帆 │銀行北新竹分│ │07月│08月│849 │
│ │ │行 │ │31日│01日│ │
├─┼────────┼──────┼──────┼──┼──┼───┤
│2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582,028元 │94年│94年│AA8003│
│ │陳曉帆 │銀行北新竹分│ │07月│08月│025 │
│ │ │行 │ │31日│01日│ │
├─┼────────┼──────┼──────┼──┼──┼───┤
│3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589,621元 │94年│94年│AA8003│
│ │陳曉帆 │銀行北新竹分│ │07月│08月│422 │
│ │ │行 │ │31日│01日│ │
├─┼────────┼──────┼──────┼──┼──┼───┤
│4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454,877元 │94年│94年│AA8003│
│ │陳曉帆 │銀行北新竹分│ │08月│08月│820 │
│ │ │行 │ │15日│15日│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