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667號
SCDV,95,票,1667,2006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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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聖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9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45,152元,到期日為民 國95年7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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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