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補字,91年度,149號
NTEV,91,埔補,149,200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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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埔補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太平洋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送達代收人 朱妙芬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折合銀元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參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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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