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埔補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太平洋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送達代收人 朱妙芬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折合銀元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參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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