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3517號
SCDV,95,促,13517,2006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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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3517號
債 權 人 墅位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己○○、甲○○、戊○○、乙○○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利息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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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