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028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百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利息起算日。
二、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中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14號裁
定所確定之債務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
柒拾柒元,業已確定而有執行力,債權人得執上開確定訴訟
費用額之裁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不得再重覆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債權人是否撤回此部分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