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乙○
甲○○
前列二人共 鄧湘全律師
同訴訟代理 韓邦財律師
人
被 告 百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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