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929號
SCDM,94,訴,929,200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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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律師
被   告 己○○
      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路春鴻律師
      陳詩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
四年度選偵字第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
己○○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用以行求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之;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用以行求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陸仟元、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之,其中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伍仟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用以行求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之;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用以行求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預備交付之賄賂新臺幣陸仟元、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之,其中收受之賄賂新臺幣肆仟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乙○○為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舉行之臺灣省新竹縣議會 第十六屆縣議員選舉第八選區(該選區涵蓋之行政區包括竹 東鎮、寶山鄉、五峰鄉)候選人,丁○○己○○則分別為 新竹縣陳姓宗親會寶山分會會長、總幹事。緣乙○○之助選 員丙○○(另案審理中)為使乙○○順利當選,乃萌為乙○ ○向有投票權之選舉人交付賄賂賄選之犯意,並邀約丁○○己○○擇日偕同乙○○至新竹縣寶山鄉拜訪選民拉票,而 預備以新臺幣(下同)三萬元於拜訪拉票時趁機向有投票權 之寶山鄉選民交付賄賂賄選,以遂行為乙○○賄選之目的。 嗣乙○○、丙○○、己○○約定九十四年十一月初某日下午 三時先在己○○住所會合,再同至丁○○住處搭載丁○○, 然丙○○於當下午二時許即先至新竹縣寶山鄉○○村○鄰○ ○路七三號己○○住處,旋即基於對有投票權之選舉人交付 賄賂賄選之概括犯意,在乙○○不知情下,當場以五千元( 起訴書誤載為四千元)交付有投票權人己○○,而約己○○ 之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以投票予乙○○己○○雖明知該款 項係賄選之對價,初始亦拒絕收受,惟因丙○○託詞視為車 馬費,且告知如不收受即表示不願幫忙等語,己○○乃予以 收受,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願投票予乙○○。迨同日 下午三時許,乙○○自行至己○○住處與丙○○、己○○會 合後,隨即由乙○○搭載丙○○、己○○至新竹縣寶山鄉○ ○村○○鄰○○路五號丁○○住處,旋丙○○又趁丁○○回 房間整理衣著時尾隨在後,亦在乙○○不知情下,將四千元 (起訴書誤載為五千元)交付有投票權人丁○○,而約丁○ ○之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以投票予乙○○丁○○亦明知該 款項係賄選之對價,乃竟仍予以收受,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願投票予乙○○
二、丙○○先後向己○○丁○○交付賄賂賄選後,即由乙○○ 再搭載丙○○、己○○丁○○至新竹縣寶山鄉寶斗村、大 崎村向己○○丁○○熟識之選民拜訪拉票,而己○○、丁 ○○均已明知丙○○欲繼續對拜訪之選民交付賄賂賄選,竟 仍與丙○○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選舉人交付賄賂賄選之概 括犯意聯絡,於同日傍晚至晚上八、九時許,推由己○○丁○○帶路,先後前往寶斗村陳為書、壬○○、甲○○及大 崎村庚○○、辛○○(分別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職權 不起訴處分)等人住處,共同連續先後如後所述向有投票權 人陳為書、壬○○、甲○○、庚○○、辛○○等人預備、行 求、交付賄賂賄選,期間丙○○、己○○丁○○共同向庚 ○○、辛○○交付賄賂賄選時,乙○○已知悉丙○○、己○



○、丁○○等人係為其向庚○○、辛○○交付賄賂賄選,竟 未加阻止,而與丙○○、己○○丁○○共同基於對有投票 權之選舉人交付賄賂賄選之默示概括犯意聯絡,共同連續先 後向庚○○、辛○○交付賄賂賄選:
(一)己○○丁○○帶同乙○○、丙○○先至新竹縣寶山鄉○ ○村○鄰○○路一三三號陳為書住處,丙○○、己○○丁○○乙○○尚不知情下,推由丙○○將捲成筒狀之千 元鈔二張合計二千元(起訴書誤載為一千元)塞給陳為書 ,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以投票予乙○○之暗示「行 求」,然遭陳為書所拒退還。
(二)己○○丁○○再帶同乙○○、丙○○續至新竹縣寶山鄉 ○○村○鄰○○路一三五號壬○○住處,丙○○、己○○丁○○仍在乙○○尚不知情下,推由丙○○進入廚房內 詢問壬○○家中之有投票權人數後,亦當場欲將四千元交 付壬○○,以「行求」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以投票予 乙○○,然亦遭壬○○所拒,惟丙○○仍趁壬○○不注意 之際,將四千元置於電鍋旁,迨壬○○嗣後發現,已無法 及時退還,然無收受之意,乃暫為保管,欲待來日再行退 還,嗣本案案發後,即將該四千元交出扣案。
(三)己○○丁○○續帶同乙○○、丙○○至新竹縣寶山鄉○ ○村○鄰○○路九八號甲○○住處,丙○○、己○○、丁 ○○仍在乙○○尚不知情下,推由丙○○、丁○○詢問甲 ○○家中之有投票權人數,「預備」向甲○○交付賄賂賄 選,然因甲○○回答有投票權人數達九人,丙○○乃認有 投票權人數過多恐有不實,且甲○○之鄰居亦參選,遂更 改決定不交付賄賂向甲○○賄選,然仍與丁○○向甲○○ 假意敷衍表示如有賄選賄款再行交付云云,而未交付賄賂 向甲○○賄選。
(四)己○○丁○○又帶同乙○○、丙○○續至新竹縣寶山鄉 ○○村○鄰○○路七二號庚○○住處,乙○○等四人進入 客廳後,乙○○乃在場見聞丙○○詢問庚○○家中有投票 權人數及電話號碼後,即由丁○○依庚○○所稱家中有投 票權人數五人,而依每投票權人一千元計算,當場將共五 千元交付庚○○,並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以投票予乙 ○○,此時乙○○更當場見聞知悉丙○○、己○○、丁○ ○等人係為其向庚○○交付賄賂賄選,然未加阻止,而於 此時起與丙○○、己○○丁○○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 選舉人交付賄賂賄選之默示概括犯意聯絡,任由丙○○、 己○○丁○○等人為其向庚○○交付賄賂賄選,而庚○ ○亦當場予以收受允諾。




(五)己○○丁○○再帶同乙○○、丙○○續至新竹縣寶山鄉 ○○村○鄰○○路二二號辛○○住處,乙○○等四人進入 客廳後,乙○○仍在場見聞丙○○詢問辛○○家中有投票 權人數,丁○○亦要求辛○○屆時投票支持乙○○,嗣經 辛○○告知有投票權人數為八人,然不知在台北、台中女 兒是否會返回投票,此時乙○○已然知悉丙○○、己○○丁○○等人係以相同手法欲為其向辛○○交付賄賂賄選 ,亦未加阻止,仍與丙○○、己○○丁○○共同基於上 開對有投票權之選舉人交付賄賂賄選之默示概括犯意聯絡 ,任由丙○○將六千元交付辛○○,並約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以投票予乙○○,而辛○○亦當場予以收受允諾。 至此,丙○○預備為乙○○賄選之賄賂乃剩餘六千元。三、嗣己○○丁○○均於偵查中就共同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 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犯行部分為自白,丁○○ 於偵查中亦就投票受賄犯行部分為自白。
四、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指揮法務部調 查局新竹縣調查站(以下簡稱為新竹縣調查站)、新竹縣警 察局竹東分局、橫山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己○○丁○○等固均不否認被告乙○○ 係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舉行之臺灣省新竹縣議會第十六屆縣 議員選舉第八選區(該選區涵蓋之行政區包括竹東鎮、寶山 鄉、五峰鄉)候選人,被告丁○○己○○分別係新竹縣陳 姓宗親會寶山分會會長、總幹事,共犯丙○○則為被告乙○ ○之助選員,且共犯丙○○確有分別交付被告己○○、丁○ ○各五千元、四千元,被告三人並與共犯丙○○約定於九十 四年十一月初某日一同至新竹縣寶山鄉拜訪選民拉票,共犯 丙○○亦確於拜訪選民拉票時,趁機為被告乙○○向有投票 權之選舉人即證人陳為書、壬○○、甲○○、庚○○、辛○ ○等人預備、行求、交付賄賂賄選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對 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行求、交付賄賂賄選犯行,被告己○○丁○○並矢口否認有投票受賄犯行,被告乙○○略辯稱伊 只是單純拜票,並無賄選,亦不知、未授意共犯丙○○向選 民賄選云云;被告己○○則略辯稱伊雖收受共犯丙○○交付 之五千元,但共犯丙○○稱係為被告乙○○拉票之車馬費, 伊原本拒絕,但共犯丙○○說不收就表示不幫忙,伊才收下 ,又伊不知共犯丙○○向證人陳為書、壬○○、甲○○、庚 ○○、辛○○等人賄選之事,伊認為選風敗壞,候選人可能 賄選,伊怕會被牽連,所以拜訪選民時都是一下子就出來, 伊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賄選之事云云;另被告丁○○亦略辯



稱伊雖收受共犯丙○○交付之四千元,但共犯丙○○交付時 並未為任何表示,又在拜訪選民過程中,伊並未附和共犯丙 ○○向選民問電話、投票權數及要求支持被告乙○○,亦不 知共犯丙○○向證人陳為書、壬○○、甲○○、庚○○、辛 ○○等人賄選之事云云。然查:
(一)認定被告己○○確有投票受賄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 之理由:
⑴被告己○○確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舉行之臺灣省新竹縣   議會第十六屆縣議員選舉第八選區(該選區涵蓋之行政區   包括竹東鎮、寶山鄉、五峰鄉)之有投票權人,有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己○○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參本院審理卷)。
⑵被告己○○於新竹縣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前後一 致供稱確有收受五千元,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該五千元係 共犯丙○○所交付等情明確(參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一五 二號偵查卷P.60-65及本院審理卷)。
⑶共犯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有沒有   人拿錢給己○○?)我有拿五千元給他。(這五千元是誰   的?)是我自己的。(在何處拿給他?)在己○○家裡。   (拿給他的時間是在乙○○來之前還是之後?)乙○○還   沒有到,在他來之前我拿給他。...我們是宗親,我拜   託他支持乙○○,但是他告訴我宗親不需要代價,我就告  告訴他是加油錢、和幫忙打電話的電話費,所以他就收下 了。(你給己○○錢拜託他支持乙○○是何意?)是要他   投票給乙○○。(為何是五千元?)就隨興,一般大約是   五千元...(你在交付五千元給己○○的時候,他一開   始不收,你後來有沒有說你不收就是不幫乙○○的忙?)  有」等情屬實(參本院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P. 10-11)。
⑷觀諸共犯丙○○上開所為證述,共犯丙○○交付被告己○ ○五千元時,已明白表示該五千元係要求被告己○○支持 投票給被告乙○○之「對價」,而被告己○○初始表示宗 親支持不需代價,亦顯已知悉共犯丙○○交付之五千元係 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投票予被告乙○○之「對價」關 係。再者,被告己○○初始雖予以拒絕,惟共犯丙○○乃 改稱係加油錢等車馬費,不收即表示不幫忙云云,被告己 ○○即加以收受,顯然共犯丙○○所稱該款項係加油錢等 車馬費,不收即表示不幫忙云云,應僅係託詞,被告己○ ○亦應了然於胸,此觀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坦稱自本 案偕同被告乙○○丁○○及共犯丙○○至寶山鄉寶斗村



、大崎村拜票後,即未再為被告乙○○拉票等情即明(參 本院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P.16)。蓋被告己○ ○當日係搭乘被告乙○○駕駛之車輛,嗣後又無再為被告 乙○○拉票之情事,則何來加油錢車馬費可言?況共犯丙 ○○交付被告己○○五千元時,既已明白表示該五千元係 要求被告己○○支持投票給被告乙○○之「對價」,嗣因 被告己○○表示宗親支持不需代價,共犯丙○○始改稱係 加油錢等車馬費云云,衡諸常情,共犯丙○○改稱係加油 錢等車馬費云云,應即係為促使被告己○○收受之託詞, 被告己○○對此亦應有所認知甚明。據此,被告己○○辯 稱伊係因共犯丙○○表示該款項係車馬費才收受云云,顯 不足採信。另共犯丙○○嗣後再改稱:「...我拿五千 元給他主要是要他之後向親友宗親拉票的油錢、電話費. ..」云云,亦顯係欲迴護被告己○○之詞,洵無足採。 ⑸第查,被告己○○全戶設籍有投票權之人數雖與檢察官所 指以每一有投票權人一千元代價之金額不符,此有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己○○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參本院審理卷)。然此已據共犯丙○○證述交付被告己 ○○之五千元賄賂係隨興之一般行情等情明確,顯然共犯 丙○○係因被告己○○係宗親會總幹事,地位類屬一般所 謂之樁腳,尚與一般單純之選民角色有所差異,因之依其 所認知之一般行情以五千元為投票賄選之對價交付被告己 ○○甚明,尚與被告被告己○○全戶設籍有投票權之人數  多寡無關。故檢察官指稱共犯丙○○係以每一有投票權人 一千元代價,而交付五千元予被告己○○向被告己○○賄 選云云,應與事實有所不符,然亦不足採為對被告己○○ 有利之認定。
⑹再被告己○○於偵查中雖曾供稱所收受之五千元係被告乙 ○○所交付云云,然已與被告己○○於新竹縣調查站及本 院審理中之供述有所不符,亦與共犯丙○○於本院審理時 所為之證述有異,更據被告乙○○自始至終否認在案,顯 然被告己○○上開偵查中此部分之供述應非屬實。又被告 己○○另辯稱該五千元係在到達被告丁○○住處臨下車時 共犯丁○○再次交付,伊始收受云云,然此亦與共犯丙○ ○所為證述不符,被告乙○○亦供稱不知有此事,參以被 告己○○於偵查中供述該五千元係被告乙○○所交付一節 ,亦非屬實等情,亦難認被告己○○此部分所辯可採。 ⑺綜上,被告己○○確有上開投票受賄犯行,已堪予認定。 至起訴書所載被告己○○係收受「四千元」賄選對價,乃 顯係與被告丁○○收受賄選對價金額之誤植(按被告丁○



○係收受「四千元」賄選對價,詳如後述,而起訴書亦誤 植為五千元),附此敘明。
(二)認定被告丁○○確有投票受賄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 之理由:
⑴被告丁○○確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舉行之臺灣省新竹縣   議會第十六屆縣議員選舉第八選區(該選區涵蓋之行政區   包括竹東鎮、寶山鄉、五峰鄉)之有投票權人,有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己○○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參本院審理卷)。
⑵被告丁○○於新竹縣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前後一 致供稱確有收受四千元,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該四千元係 共犯丙○○所交付等情明確等情明確(參九十四年度選他 字第一五二號偵查卷P.49-52及本院審理卷)。 ⑶共犯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在拜訪丁○○ 時,有無人拿錢給丁○○?)我有拿錢給他,因為他是宗 親會的會長。(拿多少錢給丁○○?)印象中是四千元。 (四千元是誰的?)我自己的。(在何處拿給他?)在他 家中,他穿短褲,他要進去房間換衣服,我跟進去以後拿 給他的...(你拿錢給他的時候,有無告訴他為什麼要   要拿錢給他?)要他支持乙○○、以及向宗親拉票。(他   有無收下你給的錢?)他一開始不收,我告訴他這算是加   油錢、車馬費、吃飯錢,他才收下。」等情屬實(參本院  九十五年021六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P.12-13)。 ⑷觀諸共犯丙○○上開所為證述,共犯丙○○交付被告丁○ ○四千元時,已明白表示該五千元係要求被告丁○○支持 投票給被告乙○○之「對價」,顯然被告丁○○已知悉共 犯丙○○交付之四千元係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投票予 被告乙○○之「對價」關係。再者,被告丁○○初始雖予 以拒絕,惟共犯丙○○乃改稱係加油錢等車馬費云云,被 告丁○○即加以收受,顯然共犯丙○○所稱該款項係加油 錢等車馬費云云,應僅係為促使被告丁○○收受之託詞, 被告丁○○對此亦應了然於胸。至被告丁○○辯稱共犯丙  ○○交付四千元時並未為任何表示云云,應係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⑸第查,被告丁○○全戶設籍有投票權之人數雖亦與檢察官 所指以每一有投票權人一千元代價之金額不符,亦有法務 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丁○○之全戶戶籍資料暨被告 丁○○提出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在卷可稽(參本院審理卷) 。然此亦據共犯丙○○證述交付同案被告己○○五千元賄 賂係隨興之一般行情,已如上述,並同時證稱交付被告丁



○○四千元賄賂係因被告清泉係親會會長等情,顯然共犯 丙○○亦係因被告丁○○係宗親會總幹事,地位類屬一般 所謂之樁腳,尚與一般單純之選民角色有所差異,因之依 其所認知之一般行情以四千元為投票賄選之對價交付被告 丁○○甚明,尚與被告丁○○全戶設籍有投票權之人數多 寡無關。故檢察官指稱共犯丙○○係以每一有投票權人一   千元代價,而交付四千元予被告丁○○向被告丁○○賄選   云云,應與事實有所不符,然亦不足採為對被告丁○○有   利之認定。
⑹再被告丁○○於新竹縣調查站及偵查中雖曾供稱所收受之 四千元係被告乙○○所交付云云,然已與被告丁○○於本 院審理中之供述有所不符,亦與共犯丙○○於本院審理時 所為之證述有異,更據被告乙○○自始至終否認在案,參 以本案預備、行求、交付證人陳為書、壬○○、甲○○、 辛○○等人賄選對價者,均為共犯丙○○(詳如後述),   然被告丁○○於新竹縣調查站及偵查中亦供稱本案預備、   行求、交付證人陳為書、壬○○、甲○○、辛○○等人賄   選對價者,均為被告乙○○云云,應顯係將共犯丙○○口  誤為被告乙○○無疑。
⑺綜上,被告丁○○確有上開投票受賄犯行,已堪予認定。 至起訴書所載被告丁○○係收受「五千元」賄選對價,亦 顯係與被告己○○收受賄選對價金額之誤植(按被告己○ ○係收受「五千元」賄選對價,詳如上述,而起訴書亦誤 植為四千元),附此敘明。
(三)認定被告己○○丁○○與共犯丙○○確有共同連續先後 向有投票權人陳為書、壬○○、甲○○、庚○○、辛○○ 等人預備、行求、交付賄賂賄選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 定之理由:
⑴證人陳為書、壬○○、甲○○、庚○○、辛○○確均為九 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舉行之臺灣省新竹縣議會第十六屆縣議   員選舉第八選區(該選區涵蓋之行政區包括竹東鎮、寶山   鄉、五峰鄉)之有投票權人,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證人陳為書、壬○○、甲○○、庚○○、辛○○之全戶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參本院審理卷)。
⑵被告己○○於新竹縣調查站及偵查中先後供稱:「... 當天與乙○○、丙○○、丁○○與我等四人,總共拜訪了 寶斗村陳能增(按應為陳檸增之筆誤,即證人壬○○之配 偶)、戊○○...甲○○,大岐村辛○○...庚○○ ...看見...丙○○會在私底下背對著我...同時 會私下在旁邊交談...我很確定辛○○在我們離開時手



上握有5、6千元跟我們道別,因為辛○○在招待我們倒 茶時,手上並未持有任何東西,所以我當時認為可能係. ..買票錢...我有聽到丙○○有向選民詢問家中有多 少票,並註記他們的電話號碼...我知道...丙○○ 應該有現金買票的情形...我擔心會受到牽連」、「. ..我們去陳能增(按應係陳檸增之筆誤,如上述,下同 )家遇到的是他媽媽和太太...丙○○有去廚房找陳能 增的太太...(丙○○有無向陳能增太太要電話?)有 ,並且記在一張紙上,問她們家有幾張選票...有遇到 陳為書...(有無遇到甲○○本人?)有...我想他 們應該是在現金買票...怕被牽連,所以刻意迴避.. .(你們有無看到辛○○?)他本人有在,我們進去時, 他只穿內褲而且手上沒錢,但我們要離開時,我看到他手 上拿著五、六千元,我想是另外三個人其中一人交錢給他 ...大部分是丙○○跟對方要電話抄在紙上,並且問對 方家中有多少選舉人」等情明確(參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 一五二號偵查卷P.60-65),且被告己○○於偵查中經檢 察官訊以:「乙○○參選縣議員,有無透過你或其他人向 投票權人買票?」被告己○○乃供稱:「寶山鄉他是找我 跟丁○○」等語;嗣再經檢察官訊以:「有這回事啦哦? 」被告己○○亦供稱:「有這回事」等情,亦據本院勘驗 偵訊錄音帶確認無訛,有本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準備程 序勘驗筆錄在卷足參(參該筆錄P.3) 。
⑶被告丁○○於新竹縣調查站及偵查中先後供稱:「... 我因礙於同是宗親關係...只好和己○○陪著乙○○和 丙○○在寶山鄉內買票賄選...有拜訪寶斗村的甲○○ ...戊○○、陳能增...大崎村的庚○○...辛○ ○...以一票一千元的代價...進行買票賄...我 以後再也不會幫別人賄選」、「...(此次選舉乙○○ 有無透過你向其他人買票?)有,大約10幾天前他跟助 理丙○○、己○○來找我一起去拜訪及買票...(買票 情形?)我們四人去拜訪甲○○...戊○○、陳能增. ..還有大崎村的...庚○○、辛○○...一票是1 000元...(你帶乙○○買票,涉嫌違反選罷法賄選 罪,是否承認?)承認,我以後不敢了」等情明確(參九 十四年度選他字第一五二號偵查卷P. 49-52);復於本院 審理時坦稱:「(是否有去陳為書家中?)有...我有 看到丙○○拿錢給陳為書,但是陳為書不要。當時乙○○   、己○○都在外面(你剛才說丙○○拿錢給陳為書時,你   有在場看到?)有,但是陳為書不要」(參本院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P.41、48)、「(你有拿錢給甲○  ○嗎?)我對他說選舉前如果有錢的話,我會拿給你,我 是這樣講的。(為何如此說?)因為鄉下人選舉大部分都 會問說有沒有錢。(甲○○有問你嗎?)他有問我,我說 選舉前如果有錢就會拿給他。...(甲○○有無說過他   家有九票?)好像有講」(參本院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審判筆錄P.43、51)等情無訛。
⑷共犯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證述如下: ①為被告乙○○向有投票權人陳為書、壬○○、甲○○、   庚○○、辛○○等人預備、行求、交付賄賂賄選緣由之 證述:「選舉快到了,我和己○○比較熟,就和他聯絡 ,請他帶路去拜訪選民,時間是十一月初,詳細日期我 忘記了...(這次是不是就是檢察官起訴的賄選案件 的這一次?)是...(是否約乙○○一同前往?)有   ...(你跟乙○○是誰先提議去寶山鄉拜訪選民?)    是我...因為要選舉,寶山我比較熟,我就建議他有    時間一起去拜訪選民...我準備兩個月薪水三萬元幫    他賄選,算是回饋他。...(你要去找己○○、丁○    ○的時候,是事先就約好了嗎?)是,十幾天前就約好    了。(是你直接聯絡的嗎?)我直接聯絡己○○,再請    己○○聯絡丁○○。寶山的都是直接和己○○聯絡。(    為何寶山的都和己○○聯絡?)因為己○○是寶山的總    幹事,事情都是他在處理的,所以我才找他。(之前認    識己○○嗎?)認識,最近這幾年他當了總幹事之後才    認識的」等情。
②為被告乙○○向有投票權人陳為書、壬○○、甲○○、  庚○○、辛○○等人預備、行求、交付賄賂賄選順序、 手段之證述:「(拜訪哪些人?)己○○丁○○、戊 ○○、甲○○、陳檸增、辛○○、庚○○...(第一    個拜訪的人是誰?)是己○○...(拜訪己○○之後    ,之後接著拜訪誰?)會長丁○○...(後來你們要    去拜訪何人?)到寶斗村。(拜訪何人?)戊○○..   .(之後拜訪誰?)先去拜訪壬○○...(後來去拜  訪何人?)到甲○○家...(拜訪甲○○後,又去拜    訪何人?)丁○○的叔叔陳維臺。(有無人給陳維臺錢    ?)我不知道,我沒進去...(後來又去拜訪何人?    )庚○○...(後來又去拜訪何人?)辛○○。..   .(你在跟他們一起去拜訪選民賄選的過程中,你都有  抄錄對方的資料,包括名字跟電話、票數嗎?)是,我 抄錄姓名、電話、票數,沒有抄地址。(如何抄的?)



   我抄在便條紙上。(這些便條紙在哪裡?)不見了。(    當時賄選的款項都放在哪裡?)皮包裡。...(你這    一次去寶山鄉拜票的時候,你就已經打算要幫乙○○賄    選了?)是。(你當時也是要預算要以三萬元的額度幫    他賄選?)是。...(你向選民賄選過程中的基本模    式都是問對方電話、家中有幾票、你就依照票數一票壹    仟元交付,除了甲○○部分你覺得他所述不實敷衍他不   給他之外,都是相同的模式嗎?)對。...(你幫乙  ○○買票的錢都是你自己的嗎?)是。(當時身上總共 帶了多少錢?)帶三萬元整。(後來總共用了多少錢?   兩萬四千元。...(哪些人是丁○○、哪些人是己○  ○帶路的?)他們一起帶路,這些人他們兩個都認識」 等情。
   ③為被告乙○○向有投票權人陳為書行求賄賂賄選之證述    :「(在拜訪戊○○時,有沒有人拿錢給戊○○?)我    有拿錢給他,但是他沒有收。(當時是拿多少錢給他?    )兩千元。(為何是兩千元?)我沒有問他家裡幾票,    我就拿兩千元意思意思。(你在拿錢給他的時候,地點    為何?)...我就叫他到客廳後面往廚房的通道上,    拜託他支持乙○○要給他錢,他說他選舉從來沒拿過錢    ,所以拒收。(是否有問他家裡有幾票?)我沒有問。   (你給戊○○錢的時候,乙○○有沒有看到?)沒有」 等情。
   ④為被告乙○○向有投票權人壬○○行求賄賂賄選之證述    :「(有人拿錢給壬○○嗎?)我有拿錢給他。(多少    錢?)四千元吧。(你在何處拿錢給壬○○?)在廚房    拿給壬○○...壬○○不要,我就直接放在廚房飯桌    上。(你有無將拿錢給壬○○的事告訴乙○○?)沒有    。(你拿錢給壬○○的目的,是否如前所述?)是,就    是請他支持乙○○。(為何給四千元?)我問他家中幾    票,他說有四票。但是因為他拒收,我就放在廚房」等 情。
   ⑤為被告乙○○向有投票權人甲○○預備賄賂賄選之證述    :「(有人拿錢給甲○○嗎?)沒有,但是我有問他幾    票。(他如何說?)他說他家有九票。(你有無拿錢給    他?)沒有。(為何沒有拿錢給他?)第一因為怕錢不    夠,且另一候選人盧東文是他鄰居,而且我認為他騙我    一家有九票太離譜,真的有的話,其他也不可能全家都   住在山上,所以就敷衍沒有給他錢。(有說要給他錢嗎  ?)我有說以後再給他,但是敷衍他的。(是否基於上



面三個原因敷衍他?)是。我本來是要向他賄選,但是    跟他談了知道上開事項之後,就打退堂鼓,不打算跟他    買票才敷衍他。(你說以後要給他錢,是你講的嗎?)    我忘記我有沒有說...這個人主要是丁○○帶路。(    是否跟甲○○說要給他九千元?)沒有。...(甲○    ○他說賄款代價一票壹仟元,是丁○○告訴他的,有何   意見?)我不知道他怎麼跟他說的」等情。   ⑥為被告乙○○向有投票權人庚○○交付賄賂賄選之證述    :「(有沒有人拿錢給庚○○?)...(多少錢?)    印象中五千元。(你有問他家幾票?)有,他說五票。    (...目的,是否要賄選?)是,要他支持乙○○。   ...五千元是我自己的...(你向庚○○詢問他家  電話的地點在哪裡?)在他家」等情。
   ⑦為被告乙○○向有投票權人辛○○交付賄賂賄選之證述    :「(有人拿錢給他?)有。(多少錢?)我問他家裡   有多少票,他說有八票,但是一個女兒在台中,兩個在  台北,他說不知道會不會回來投票,我就拿六千元給他    (問他幾票跟拿錢給他的地點在哪裡?)客廳。(辛○    ○有沒有收下錢?)有...(離開辛○○家的時候,    他有出來送你們嗎?)有。(你們離開辛○○家時,辛    ○○手上有沒有拿現金跟你們道別?)我不知道,我沒   有注意到,我是把錢放在他手上沒錯」等情。 ⑸證人即有投票權人陳為書、壬○○、甲○○、庚○○、辛 ○○等人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證述被告己   ○○、丁○○與共犯丙○○確有共同連續先後預備、行求   、交付賄賂賄選(被告乙○○部分之認定另詳如後述)之   證述:
  ①證人戊○○於偵查中證述:「乙○○是他來拜票時自我    介紹,我才第一次見到他,時間約是一個星期前...    乙○○丁○○和二名我不認識的男子來我家拜票..    .另外二名不認識的人之一把千元紙鈔捲成筒狀塞給我    ,不知道裡面是一千還是二千,我立刻退還給他,並說    拿錢給我作什麼,我的臉色很難看,所以他們就離開了    ...(拿錢給你的人有無問你幾票?)有,他還沒錢    給我時候就有先問」等情明確(參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    一五二號偵查卷P.173 );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 「去年縣議員選舉11月初時,被告三人是否有到你寶山 鄉住處向你拜票?)有向我拜票,但我不認得人,我只 認識丁○○...大約是晚上...不是在場三位被被 告,我只記得他個子高高的,是平頭,年紀約六、七十



歲...那個高個子的男子就拿錢千元鈔捲起來塞給我 ,我不知道有多少錢,然後我就把錢還給他...(有 人拿錢給你,你如何處理?)我當場馬上還給他,我對 他說你幹嘛?...應該是壹個高高的男子先進來,後 來在場三位被告進來,相隔時間很短,我就拿茶招呼他 們,我要去倒茶的時候,我的茶放在廚房,我要從客廳 到廚房的倒開水的時候,那個高的男子塞給我的,就是 在客廳要到廚房的走道上塞給我...(塞錢給你的人 在塞錢給你時,到底有無跟你講話?)應該是沒有.. .在橫山分局作筆錄時,因為時間距離案發時間比較短 ,應該是我那時候所述是正確的,那名高個男子應該是 有問我...聲音沒有很大聲,但我不敢確定在客廳的 人是否聽的到,只是小聲的跟我說...(你在檢察官 偵訊時說你退還前給那名高高這男子,你有說你拿錢給 我做什麼?)當時有這樣說...(對方如何回答?) 他沒有回應。(你當時有提及那名男子塞錢給你之後,    你的臉色很難看,有無此事?)有。(那名高個子的男    子應為丙○○,其證述是他叫你去廚房,去廚房的通道    中他塞錢給你,而且拜託你支持乙○○,而且你表示說    你選舉從來沒有拿過錢,所以拒絕,有無此事?)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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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