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整字,96年度,1號
PCDV,96,整,1,2006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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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 號
聲 請 人 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代 理 人 鄭涵雲律師
檢 查 人 蔡志堅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蔡志堅會計師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 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 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為前開檢查 ,以其檢查結果或意見,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重整聲請之參 考之必要。經本院徵詢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對公司業務具 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之會計師擔任公司重整之檢查人,經 該會推薦蔡志堅會計師為檢查人,經核其學歷、經歷,核無 不當,爰選任蔡志堅會計師為本件重整聲請之檢查人。三、爰依公司法第28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285條
法院除為前條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
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
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 更生之可能。
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 不當情形。
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五、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



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
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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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