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869號
PCDV,95,除,869,200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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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甲○○
            之3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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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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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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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信福鋼鐵股│彰化商業銀│95年3月11日 │12,443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埔│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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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金興實業股│台灣銀行五│95年2月26日 │5,88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股分行 │ │ │ │ │
│ │即李政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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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遲堯成五股鄉農會│95年2月18日 │5,46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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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