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443號
PCDV,95,訴,443,2006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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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訊通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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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通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