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078號
PCDV,95,訴,1078,200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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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玖萬元或等值之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一、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邀同被告丁○○張靜玲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200 萬元,約定到期日均為99年10月23日,利息均按原告公 告指標利率加年率4%機動計付(現為年息為5.97%), 並約 定自撥款日起以每月為1 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全部償還,逾期6 個月以內 並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 約金。詎被告丙○○自95年2 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已喪 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尚積欠之借款1,460,951 元及依約應給 付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連帶返還欠款等情,並聲明:①如主文第1 項 所示;②願供現金或等值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請或陳 述。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 約定書、原告公告指標利率表、被告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 等件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



日均不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抗辯,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 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 無不合,爰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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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