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818號
PCDV,95,補,818,200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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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廣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柒仟零肆拾
     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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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鐙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