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廣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柒仟零肆拾
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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