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乙○○○○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莊進強
張正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街二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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