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1年度,225號
PDEV,91,斗簡,225,200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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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乙○○○○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莊進強
        張正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街二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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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