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八О號
原 告 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達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受僱於伊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代收貨款,詎被告利用向客戶收 取貨款之機會,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起至同年九月止,連續侵占如附表 所示之貨款共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三千五百七十一元,並經本院九十一年度 易字第五一二號判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卷宗屬實,並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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