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1年度,180號
PDEV,91,斗簡,180,200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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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八О號
  原   告 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達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受僱於伊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代收貨款,詎被告利用向客戶收 取貨款之機會,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起至同年九月止,連續侵占如附表 所示之貨款共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三千五百七十一元,並經本院九十一年度 易字第五一二號判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卷宗屬實,並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 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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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