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1年度,145號
PDEV,91,斗小,145,200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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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吳宣萱
  被   告 甲○○
        原名劉珮君)
  訴訟代理人 劉辰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零壹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提出之申請表上姓名記載為「劉佩君」,而所檢附之身分證影本則為「劉珮君」,且身分證係於七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核發,二者姓名顯不相符,是被告所為身分證曾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遺失而遭人冒用申辦之辯解應可採信,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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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