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吳宣萱
被 告 甲○○
原名劉珮君)
訴訟代理人 劉辰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零壹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提出之申請表上姓名記載為「劉佩君」,而所檢附之身分證影本則為「劉珮君」,且身分證係於七十八年五月十六日核發,二者姓名顯不相符,是被告所為身分證曾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遺失而遭人冒用申辦之辯解應可採信,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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