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1年度,136號
PDEV,91,斗小,136,200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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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吳宣萱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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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