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關 係 人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關 係 人 丁○○
巷3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丁○○前於民國92年7 月25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 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1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丙○○ 受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 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 ○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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