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1722號
PCDV,95,拍,1722,2006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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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明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關 係 人 金廣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金廣豐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1 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6,49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 在案。嗣由相對人受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 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 負債39,483,25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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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廣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