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50917號
PCDV,95,促,50917,2006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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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0917號
債 權 人 榮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得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民國95年6月7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 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算,債權人就超 過部分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 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銘溪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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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