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6683號
債 權 人 大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得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本金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部分超過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 之 支票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退票日)即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一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請求,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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