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自緝字,94年度,36號
PCDM,94,自緝,36,2006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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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緝字第36號
自 訴 人 鼎翰纖維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德
自訴代理人 楊建強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 ,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涉有業務侵占罪嫌,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95年6 月22日當庭諭知自訴代理人及被告 2 人,改期於95年6 月28日續行審理,惟自訴代理人無正當 理由未按期到庭,再經本院依法傳喚自訴代理人及被告2 人 改期於95年7 月20日續行審理,並依法告知自訴人上情,惟 自訴代理人仍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到庭,爰揆諸上開規定,本 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31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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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翰纖維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翰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