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2350號
PCDM,92,易,2350,200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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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易字第2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雅芬律師
      林峻立律師
      顧立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一一五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算壹日。
被訴偽造文書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丙○○任職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下稱為林口長 庚醫院)擔任一般外科主治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 緣乙○○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生產後,因自覺左側乳房有 硬塊,乃於同年月九日至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下稱為恩主 公醫院)就醫,經該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王偉觸診發現其左 側乳房外上部有圓形直徑兩公分之腫塊,乃安排進行乳房攝 影檢查、乳房超音波檢查及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前二項 檢查結果為兩側乳房多發性結節(腺體組織),無微鈣化及 非特異性腋下淋巴節腫大現象,另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經 該院病理科代理醫師蔡建誠(係任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之病理醫師,於恩主公醫院病理科主任林書馨請假期 間代理執行職務)判讀後,認係乳管癌(ductal carcinoma ),並於同年月十三日提出記載上開判讀結果之「病理非婦 科檢驗報告」。乙○○於同年月十六日回診,王偉向其說明 上開檢驗結果,並表示檢查結果為乳癌,惟有百分之五至百 分之十之機率為偽陽性,而建議住院進行切片檢查作最後確 認,並預約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住院。然乙○○因欲指定由 該院副院長進行切片檢查手術未能如願,又對該院其他醫師 之信心不足,乃未按約前往恩主公醫院住院,而於九十年八 月二十四日持恩主公醫院上開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之「病 理非婦科檢驗報告」至林口長庚醫院求診,由丙○○診察。 丙○○經由問診得知乙○○年齡為三十九歲,其姑姑曾罹患 乳癌,其年齡及家族史之癌症指數高;而執行觸診結果發現 其左側乳房近乳頭區域有一硬化腫塊具有粗糙顆粒之邊緣; 再進行乳房超音波合併都卜勒檢查結果,發現其左乳頭附近 有一點八公分乘以一點四公分之硬塊,形狀及邊緣均不規則 ,內部強度呈微弱反應,分布亦不一致,並具有不可壓性及



為不規則之超音波,另並在附近發現有一條血管,疑似惡性 腫瘤;再佐以乙○○自行提出上開恩主公醫院空針抽吸細胞 病理檢驗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內容,認上開三項檢驗 結果均一致指向為惡性腫瘤,乃依三重確定法(triple assessment test ,即併行採用理學檢查即觸診、乳房超音 波及空針抽吸細胞學檢查等三項診斷,如均一致指向為惡性 ,即可診斷為乳癌)診斷乙○○患乳癌。丙○○於診斷乙○ ○所患是否為乳癌並決定進一步之醫療作為時,原應注意: ㈠其明知乙○○甫產子,而甫生產之婦女因乳房體積增大、 乳房腺體組織與血管增生等原因,於執行空針抽吸細胞病理 檢查時準確率較一般人為低,於採用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 之結果作為乳癌判斷之依據時,應特為了解有無此等情形; ㈡又該項檢查亦可能因執行技術之差異及乳房腫瘤之位置、 深度以致影響檢驗之正確率,是在該項檢查並非由其所任職 之林口長庚醫院人員執行而無從了解原先檢查與判讀之詳細 過程以資判斷結果正確率之情形下,如憑以決定進行如切除 等屬無可回復性質之治療行為時,其至少應注意先為下列任 一項於臨床醫療判斷及決定上必要之行為:⒈向執行上開空 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之恩主公醫院王偉醫師徵詢意見,以了 解該項檢驗執行結果之可信度,或向恩主公醫院調取檢體玻 片由林口長庚醫院病理醫師再次判讀,或自行再度執行空針 抽吸細胞病理檢查,以為確認;⒉或於執行乳房切除手術前 先進行冷凍切片檢查,於病灶處執行組織切片手術,取得組 織檢體後由病理醫師進行冷凍切片檢驗,檢驗結果如為惡性 腫瘤,則據以繼續執行,如為良性,則應向病患或其家屬告 知全部結檢查結果,並告以可能之情形(如癌細胞可能已於 執行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時抽走,日後仍有復發機率等) 並提供適當之建議,由病患及家屬表達是否繼續執行乳房切 除手術或改用其他醫療方式之意見,經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仍 進行乳房之切除。而依當時乙○○之健康狀況及丙○○與林 口長庚醫院之醫療服務提供能力,其並無不能為上開術前處 置之情形。詎丙○○未為上開意見徵詢、調取玻片確認、自 行執行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或冷凍切片檢查等適當之術前 醫療處置,即貿然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十一時四十二分許 在林口長庚醫院為乙○○左側乳房進行改良式乳房切除手術 合併左側腋下淋巴豁清術,將乙○○左側乳房組織(上方至 左側鎖骨,下方至第六肋間,內側達胸骨邊緣,外側達腋下 前腺)及腋下淋巴腺全部切除,於同日十四時二十分許完成 手術,並將上開切除之組織送病理科檢驗。惟該院病理科於 同年九月一日執行「福馬林固定、蠟塊包埋組織切片檢驗法



」檢驗結果,發現上開切除之組織僅係泌乳管腺瘤,並無惡 性腫瘤。又恩主公醫院病理科主任林書馨於銷假返院後再次 檢視核對乙○○之空針抽吸細胞組織玻片,發現該組織檢體 為良性之泌乳管腺瘤而非惡性腫瘤,蔡建誠所為之原判讀結 果有誤,乃於九十年九月九日作成修正報告,至此確定乙○ ○並未罹患乳癌。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有罪部分:
㈠犯罪事實之認定:
⒈告訴人乙○○於九十年八月一日生產後,因自覺左側乳房 有硬塊,乃於同年月九日至恩主公醫院就醫,經該院一般 外科主治醫師王偉觸診發現其左側乳房外上部有圓形直徑 兩公分之腫塊,乃安排進行乳房攝影檢查、乳房超音波檢 查及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前二項檢查結果為兩側乳房 多發性結節(腺體組織),無微鈣化及非特異性腋下淋巴 節腫大現象,另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經該院病理科代理 醫師蔡進誠判讀後,認係乳管癌,並於同年月十三日提出 記載上開判讀結果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告訴人於 同年月十六日回診,王偉向其說明上開檢驗結果,並表示 檢查結果為乳癌,惟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機率為偽陽 性,而建議住院進行切片檢查作最後確認,並預約於九十 年八月十六日住院。然告訴人因欲指定由該院副院長進行 切片檢查手術未能如願,又對該院其他醫師之信心不足, 乃未按約前往恩主公醫院住院,而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持恩主公醫院上開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之「病理非婦科 檢驗報告」至林口長庚醫院求診,由被告丙○○診察。被 告經由問診得知告訴人年齡為三十九歲,其姑姑曾罹患乳 癌,其年齡及家族史之癌症指數高;而執行觸診結果發現 其左側乳房近乳頭區域有一硬化腫塊具有粗糙顆粒之邊緣 ;再進行乳房超音波合併都卜勒檢查結果,發現其左乳頭 附近有一點八公分乘以一點四公分之硬塊,形狀及邊緣均 不規則,內部強度呈微弱反應,分布亦不一致,並具有不 可壓性及為不規則之超音波,另並在附近發現有一條血管 ,疑似惡性腫瘤;再佐以告訴人自行提出上開恩主公醫院 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內容, 認上開三項檢驗結果均一致指向為惡性腫瘤,乃據以診斷 乙○○罹患乳癌,並即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十一時四十 二分許在林口長庚醫院為告訴人左側乳房進行改良式乳房 切除手術合併左側腋下淋巴豁清術,將告訴人左側乳房組



織(上方至左側鎖骨,下方至第六肋間,內側達胸骨邊緣 ,外側達腋下前腺)及腋下淋巴腺全部切除,於同日十四 時二十分許完成手術,並將上開切除之組織送病理科檢驗 。惟該院病理科於同年九月一日執行「福馬林固定、蠟塊 包埋組織切片檢驗法」檢驗結果,發現上開切除之組織僅 係泌乳管腺瘤,並無惡性腫瘤。又恩主公醫院病理科主任 林書馨於銷假返院後再次檢視核對告訴人之空針抽吸細胞 組織玻片,發現該組織檢體為良性之泌乳管腺瘤而非惡性 腫瘤,蔡建誠所為之原判讀結果有誤,乃於九十年九月九 日作成修正報告。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自承在卷, 核與告訴人之指訴,證人王偉、蔡建誠林書馨於偵查中 之供述均為相符,復有卷附出生證明書、恩主公醫院病理 非婦科檢驗報告及修正後之細胞報告、恩主公醫院腹部超 音波檢查報告單及放射科檢查報告、林口長庚醫院一般外 科乳房超音波檢查報告單、一般外科檢查治療報告單、X 光一科檢查會診及報告單、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單、告訴人 於恩主公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之病歷等可為佐證,而上開 診療及檢驗過程亦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 為醫審會)檢視全部病歷及本案卷證後說明甚詳,有該會 0000000號鑑定書存卷可稽,此部分事實足為認定 。
⒉又依恩主公醫院於九十年九月九日修正對告訴人所進行空 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之修正報告,及林口長庚醫院就告訴 人經手術切除之全部組織進行「福馬林固定、蠟塊包埋組 織切片檢驗法」檢驗結果,均認該等檢體僅係泌乳管腺瘤 ,並無惡性腫瘤,足以認定告訴人事實上並未罹患乳癌, 此有上開檢驗報告在卷可憑,並為被告丙○○亦是認無訛 (參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六頁)。 從而,被告係在告訴人客觀上並未罹患乳癌之情形下,誤 將其良性之泌乳管腺瘤診斷為乳癌,並因此而切除其左側 乳房與左側腋下淋巴。則本件被告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犯罪 之關鍵,端在其切除其左側乳房與左側腋下淋巴之決定, 是否具有依其醫療職務應注意且能注意然未為注意之過失 情形,而可排除屬刑法第二十二條所定業務上正當行為之 阻卻違法事由。
⒊被告雖辯稱其問診得知告訴人之年齡及家族病史,發現癌 病指數高,再經觸診、乳房超音波檢查及恩主公醫院修正 前之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報告之內容,認上開檢驗結果 均一致指向為惡性腫瘤,乃依三重確定法(triple assessment test ,即併行採用理學檢查即觸診、乳房超



音波及空針抽吸細胞學檢查等三項診斷,如均一致指向為 惡性,即可診斷為乳癌)診斷乙○○患乳癌,而三重確定 法經國外先進醫學報告認為準確率幾可達百分之百,遠較 冷凍切片檢驗之準確率高,可作為臨床上適當且具有決定 性之診斷方式,無再進行冷凍切片檢查之必要;而恩主公 醫院係區域教學醫院,所出具之修正前空針抽吸細胞病理 檢驗報告,係由專業病理醫師所執行,該報告上明確記載 檢驗結果為乳管癌,並無任何保留或懷疑之內容,亦無任 何異常情況足以合理懷疑該報告有誤判之錯誤存在,伊本 於醫療上專業分科、分科信賴與合作之基礎,援引該項病 理檢驗報告作為三重確定法之檢測項目之一,自屬法所容 許之合理信賴,基於信賴原則,伊並無過失可言云云,並 提出國內外相關醫學報告佐據。惟本院基於以下理由,認 被告就對告訴人為左側乳房進行改良式乳房切除手術合併 左側腋下淋巴豁清術之決定,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 意之過失:
⑴目前醫療臨床上用以診斷乳癌之檢驗方式包括乳房外科 檢驗(即乳房觸診)、放射科檢驗(含乳房攝影、乳房 超音波、乳房電腦斷層攝影、乳房磁振造影攝影、乳房 正子造影攝影)、病理科檢驗(乳房組織之病理檢查, 檢體包括由乳房外科醫師執行空針抽吸取得之乳房組織 細胞,或由乳房外科醫師執行之粗針抽吸或切片檢查取 得之乳房組織)及分子生物檢驗(抽血檢測乳癌相關基 因);以上臨床用以診斷乳癌之檢驗方式均存有偽陽性 及偽陰性,其結論主要取決於相關執行醫師群之經驗、 彼此間協調溝通與所使用儀器本身之準確性,始能獲得 正確之診斷,此經醫審會鑑定說明甚詳(參上開鑑定書 第十二頁)。是本件被告據以診斷告訴人罹患乳癌所憑 之觸診、乳房超音波檢查及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報告 等,均係現行醫學臨床上所使用之診斷方式,並無疑義 。
⑵又被告所使用三重確定法(triple assessment test) ,係併行採用理學檢查即觸診、乳房超音波及空針抽吸 細胞學檢查等三項診斷,如均一致指向為惡性,即可診 斷為乳癌之診斷原則,此係目前醫學界認可之乳房診斷 工具,其準確度遠高於各單項檢查,可以降低病患接受 組織切片手術之比率(參醫審會上開鑑定書第十三頁) 。再參諸被告提出之十七篇國外醫學報告,其內容均係 認三重確定法準確度極高,其中部分報告並明確指出三 重確定法準確度高於冷凍切片檢驗,且因能兼顧診斷準



確性及安全性,足以取代組織切片檢驗法,作為乳癌治 療前決定性之乳癌診斷方式,並經英國國家衛生部、紐 西蘭衛生部及美國奧瑞岡州政府透過頒布或贊助指導規 範、計劃等方式,建議臨床醫師對經由三重確定法診斷 出有乳癌病灶之患者得直接進行治療,毋須再經由組織 切片診斷。是被告依循三重確定法診斷被告為乳癌,於 學理上並非無據,臨床上亦不乏先例。
⑶雖醫審會上開鑑定報告尚以雖部分醫學文獻指出三重確 定法之準確度極高,然由於三重確定法存有一些限制( 例如觸診之臨床評斷標準缺乏完整界定,而其中理學檢 查所依據之檢體為細胞而非組織,增加偽陽性或偽陰性 之機會)之理由,而認若僅使用三重確定法檢驗而未進 行切片檢驗,並不適宜確認病患罹患乳癌,目前全世界 建議臨床醫師應進一步執行冷凍切片檢查,確認病患確 實罹患乳癌後,再進行乳房之切除手術(參上開醫審會 鑑定書第十二頁至第十四頁)。另林口長庚醫院針對本 案召開病理組織委員會審議結果,亦作成如下教育性建 議:「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cytology)要判讀乳癌 (duct carcinoma),較有疑義(正確性不高),尤其 是剛生產完之婦女。」(參林口長庚醫院九十三年十一 月八日(九三)長庚法字第一○七六號函附該院臺北院 區九十年度第二次病理組織委員會會議紀錄)。惟查: ①近代以來,由於醫學技術及器材之不斷發展進步,使 人類生命及健康得有長足之延續及維護,而由於人體 仍存有諸多現今科學技術所無法完全理解之奧秘,有 賴醫學以突破現狀之方式解決,且個別病患亦存有健 康、體質、遺傳及心理等各方面之差異,是於臨床醫 學上實難以完全制式之操作準則,來一體規範臨床醫 師於處理各類型病症時應採取之技術步驟,否則不無 以拘泥現狀之原則妨礙醫學發展之虞,亦難以因應各 別病患之不同狀況,此為臨床醫學基於醫療之本質而 與一般業務領域差異極大之處。又臨床醫學與病理醫 學為不同之領域,前者係關於直接處理人生命、健康 之業務,後者則係基於生物、化學、物理等科學基礎 而對檢體樣本為檢驗、實驗或研究之業務,並不直接 對病患為醫療上之處理,臨床醫師係面臨千變萬化之 人體處理,工作形態上較為動態並有為立即決斷之必 要,而病理醫師則僅從事檢驗、實驗及研究工作,性 質上較為靜態且有充分時間進行,是二者之醫學標準 及應具之注意義務亦有所異,病理學上認為錯誤診斷



者,尚不得逕認為臨床學上亦必為誤診,而仍需依臨 床醫學本身之標準就個案情形加以判斷。
②基於以上理解,被告所採取三重檢驗法係目前醫學界 認可之乳房診斷工具,其準確度遠高於各單項檢查, 可以降低病患接受組織切片手術之比率,已如前述, 既有其相當之醫學理論,且有先例可循,另證人即原 任職林口長庚醫院住院醫師之甲○○亦到庭證稱該院 執行乳癌患者之乳房切除手術時,並非每位醫師都會 先作冷凍切片檢查等語(參本院審判筆錄第十五頁) ,足見冷凍切片檢查於醫學實務上並非絕對必要之檢 查項目,則被告以三重診斷法之原則為乳癌診斷並據 以決定切除治療方式之依據,其診斷方式本身尚不得 認為錯誤,自不得單純以被告未於執行乳房切除手術 前先進行冷凍切片檢查即認有所疏失。又三重診斷法 及冷凍切片檢查既為醫學上認可接受之乳癌診斷方式 ,則此二檢驗方式之準確度何者稍高何者稍低,均不 足為憑斷臨床醫師採行其一而未循其他即屬過失之理 由。從而於審認被告於本件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失, 應自其就本件個案於臨床上所採用診斷方法之執行上 及治療方式之決定上,就誤診結果之預見與避免有無 盡其注意義務。
⑷按三重診斷法係併行採用理學檢查即觸診、乳房超音波 及空針抽吸細胞學檢查等三項診斷,如均一致指向為惡 性,即可診斷為乳癌之診斷原則,已如前述,是各該單 項檢查之確實執行,即為三重診斷法之基礎。而被告採 用此檢驗方式診斷告訴人是否罹患乳癌,就該檢驗方式 中各單項檢查之正確執行,當有注意之義務。被告於告 訴人在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門診時,即已得知告訴人甫 於同年月一日生產,此據被告陳明在卷,並有被告於告 訴人門診病歷上所記載「Just delivery on August First 」等內容足稽。而被告經由親自問診得知告訴人 之年齡及家族病史,發現癌病指數高,再經親自觸診及 指示由所任職之林口長庚醫院進行乳房超音波檢查,固 均獲致疑似惡性腫瘤之結果,然就其中屬三重診斷法三 個單項檢查之一之空針抽吸細胞學檢查,被告僅係以告 訴人就診時所提出由恩主公醫院於九十年八月十三日所 製作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為其依據,並未就此單項檢 驗再次自行執行或與原執行之恩主公醫院王偉醫師徵詢 意見,此為被告自承在卷。查:
①空針抽吸細胞檢查係先由乳房外科醫師(即臨床醫師



)於門診進行空針抽吸乳房組織細胞之採樣,取得檢 體後經過處理,再由病理科醫師進行細胞病理之判讀 ,有可能因執行技術之差異及乳房腫瘤之位置、深度 以致於影響檢驗之正確率,此據醫審會鑑定說明在卷 (參上開醫審會鑑定書第十三頁),是以該項檢查之 正確性既與執行人員之技術及病患之個人狀況密切相 關,則臨床醫師自應就該項檢查之流程與相關條件等 實際狀況加以掌握,排除可能發生影響檢驗結果正確 性之因素後,始能據為三重確定法中之單項檢查項目 之一,而憑為乳癌之診斷與治療方式之決定。
②又甫生產之婦女因乳房體積增大、乳房腺體組織與血 管增生等原因,於執行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時準確 率較一般人為低,此經醫審會鑑定說明在卷(參上開 醫審會鑑定書第十三頁)。又林口長庚醫院針對本案 召開病理組織委員會審議後作成之教育性建議,亦指 明對甫生產後之婦女採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判讀乳 癌正確性不高(參林口長庚醫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九三)長庚法字第一○七六號函附該院臺北院區九 十年度第二次病理組織委員會會議紀錄)。另依證人 王偉、林書馨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醫學文獻,亦敘明由 於懷孕時荷爾蒙之影響,細胞會產生形態變化,因此 空針抽吸細胞檢查容易造成偽陽性之結果,而不適懷 孕婦女乳癌之確定診斷(參偵查卷第二九七頁至第三 ○六頁、第三三二頁至第三五四頁)。而此等特殊狀 況,執行判讀作業而之病理醫師實無從得知,端賴與 病患實際接觸之臨床醫師提供是項資訊,故臨床醫師 就此等可能對檢驗結果之正確性發生影響之資訊提供 ,於送交檢驗之時當負有告知病理醫師之義務。被告 於八十三年六月畢業於臺北醫學院,八十四年三月二 十三日領得醫師證書,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即任職 林口長庚醫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職務,並領有外科專 科醫師證書,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衛署醫字第○九一○○一七六九○號函附被告人事資 料可稽,以其醫學方面之學經歷觀之,對上述懷孕婦 女因生理變化導致空針抽吸細胞檢查容易造成偽陽性 之結果乙節,當無不知之理,且其就此亦於本院審理 中是認明確(參本院審判筆錄第二十頁)。則其對當 時甫生產未及乙月之告訴人,採用以空針抽吸細胞檢 查作為其中重要單項檢驗項目之一之三重檢驗法為乳 癌診斷時,自應就空針抽吸細胞檢查是否因上述原因



而產生偽陽性結果之可能性特為注意,並採取必要之 作為以避免錯誤結果之發生。
③本件係因恩主公醫院執行空針抽吸細胞檢查之病理醫 師蔡建誠錯誤判讀,致恩主公醫院出具告訴人檢驗結 果為乳管癌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此項病理判讀錯 誤固不能歸責被告;然被告非恩主公醫院所屬醫師, 對該院執行上開空針抽吸細胞檢查實際流程與相關條 件毫無所悉(例如臨床醫師申請時有無將告訴人甫生 產等可能影響檢驗正確性之事項告知病理醫師等), 其逕自採用憑為乳癌之診斷,於臨床層面仍有未盡防 止錯誤檢驗結果義務之情形。
④又被告雖辯稱上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並無任何保留 或懷疑之內容,亦無任何異常情況足以合理懷疑該報 告有誤判之錯誤存在,伊本於醫療上專業分科、分科 信賴與合作之基礎,援引該項病理檢驗報告作為三重 確定法之檢測項目之一,自屬法所容許之合理信賴, 基於信賴原則,伊並無過失可言云云。惟按信賴原則 係本於危險分配之法理,與可容許之危險具有相同作 用,用以限制過失犯之成立,以符合現代社會生活之 實際需要。在醫療方面,由於醫學長足進步,針對不 同領域之專門項目,醫師專科化為三十年來醫學發展 之趨勢,而在實際醫療作為上,輒需經由不同科別之 醫師共同診察、判讀或其他專專門醫事技術人員之協 助,始能完成診斷及治療,基於專業分工與合作之實 際需要,就其他專門領域醫事人員所提供之服務,主 治臨床醫師適用信賴原則而為免責,應可持肯定見解 ,而毋庸就其他專門領域醫事人員之錯誤負責。惟臨 床醫師於請求其他專門領域醫事人員提供服務時,仍 應就其臨床專業上應注意之事項為必要之資訊提供與 掌握,以使其他專門領域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以避 免因臨床所見之特殊狀況或其他因素導致錯誤之結果 ;而於採用其他專門領域醫事人員之服務成果進一步 作為診斷及治療之決定時,尤應提高上述注意之標準 ,以避免因此發生錯誤診斷及治療之情形。如臨床醫 師怠為上開臨床上應盡之注意義務,驟以其他專門領 域醫事人員提供之服務資為診斷及治療之決定,自無 得援引信賴原則據以免責。本件被告於三重確定法中 採用之恩主公醫院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臨床醫師王 偉並未於所開立之檢驗申請書上載明告訴人係甫生產 後之足以影響診斷之病史及生理狀況,致蔡建誠在未



獲得是項資訊之情形下,誤判讀為惡性細胞之結果, 此經證人蔡建誠於偵查中供陳甚明,並有告訴人於恩 主公醫院之病歷可佐。而依告訴人提供予被告之恩主 公醫院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其上僅記載檢體數量足 夠為適當之檢驗,及檢驗結果為乳管癌等內容,並無 臨床醫師申請時是否有提醒病理醫師注意該病患係甫 生產後婦女之記載。則被告臨床上於問診時既已知悉 告訴人生產未滿乙月,而依上開恩主公醫院病理非婦 科檢驗報告之記載內容,並無法得知恩主公醫院病理 醫師於作成上開檢驗結論時,是否係已獲悉告訴人此 項可能影響檢驗正確性之特殊身體狀況,而於判讀時 將此因素納入考量所得之結果,則被告於採用此作為 乳癌診斷之時,就此項可能發生錯誤之變數即有義務 為適當之處理,至少應與原執行之恩主公醫院臨床醫 師王偉聯繫,了解該項檢驗執行之過程及相關條件( 如是否有告知病理醫師告訴人甫生產之資訊),或向 恩主公醫院調取檢體玻片由林口長庚醫院病理醫師再 次判讀,以排除該項檢驗誤判之可能性(參證人林書 馨偵查中之證述,偵查卷第五十五頁)。而此項臨床 上之注意義務,不因原執行之恩主公醫院是否為教學 醫院而有異,概在臨床見有可能發生錯誤判斷之因素 時,臨床醫師於資以決定進一步治療作為時,本即應 確認該可能發生錯誤判斷之因素於檢驗執行過程中已 全盤考量並予排除,遑論係決定性質上屬無可回復之 乳房切除手術。然被告未為上述任一作為,逕憑告訴 人所提供恩主公醫院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為其所使用 三重確定法之基礎,而憑以診斷告訴人所罹為乳癌, 並遽為乳房切除治療方式之決定,於臨床執行層次上 即有未盡其誤診防免注意義務之過咎。是被告固無需 為病理醫師蔡建誠之錯誤判讀結果負責,然就其上述 臨床疏失仍應承擔其責,而無援引信賴原則據以免責 之餘地。
⑸被告如不為上述確認恩主公醫院檢驗結果正確性之查證 ,則有義務於執行乳房切除手術前執行空針抽吸細胞檢 查或切片檢查等任乙項檢查,以確認「三重診斷法」三 項基礎之一之「病理科檢驗」之正確性不受告訴人甫生 產特殊狀況之影響:
①目前醫療臨床上用以診斷乳癌之檢驗方式包括乳房外 科檢驗(即乳房觸診)、放射科檢驗(含乳房攝影、 乳房超音波、乳房電腦斷層攝影、乳房磁振造影攝影



、乳房正子造影攝影)、病理科檢驗(包括空針抽吸 細胞檢查及切片檢查)與分子生物檢驗(抽血檢測乳 癌相關基因),其中任一項均有偽陽性或偽陰性之機 率,已如前述。
②三重確定法即係綜合「乳房外科檢驗」(如觸診)、 「放射科檢驗」(如乳房超音波)及「病理科檢驗」 (如空針抽吸細胞檢查)等三種不同性質之檢驗方式 而為判斷,以防止其中任一項檢驗產生偽陽性或偽陰 性而導致錯誤之乳癌診斷結果。本件被告就其中「病 理科檢驗」之項目如欲採用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應 為上述意見徵詢或調取玻片確認等處置,已詳敘如前 。縱使其不欲為上開處置,如其能自行再度執行空針 抽吸細胞病理檢查由其所任職之林口長庚醫院判讀, 或於執行乳房切除手術前先進行切片檢查,則在 本件告訴人事實上並未罹患乳癌之情形下,上開任一 病理檢查均可獲致惡性細胞陰性之結果,依三重確定 法之原則即無法確認為乳癌,而需考慮進行其他進一 步之檢驗或處置,不至於逕為決定切除告訴人乳房之 治療方式。而被告在臨床所見存有可能影響空針抽吸 細胞檢驗正確性事項(即告訴人係甫生產之婦女之特 殊狀況),如不向恩主公醫院臨床醫師徵詢意見或調 取該院玻片確認,其自有進行上列任一病理檢驗之義 務,以排除三重檢驗法中之「病理科檢驗」項目發生 錯誤之可能性。
⑹綜上說明,本件被告在知悉告訴人係甫生產婦女之情形 下,於執行本件乳房切除手術前,基於臨床醫師之職責 ,負有:①與原執行之恩主公醫院臨床醫師王偉聯繫, 了解該項檢驗執行之過程及相關條件(如是否有告知病 理醫師告訴人甫生產之資訊);②或向恩主公醫院調取 檢體玻片由林口長庚醫院病理醫師再次判讀,以排除該 項檢驗誤判之可能性;③或自行執行空針抽吸細胞檢查 或切片檢查;等任一項作為之注意義務,以從臨床層面 排除因告訴人特殊體質造成恩主公醫院空針抽吸細胞檢 驗判讀錯誤而導致誤診為乳癌之結果。而其如能與恩主 公醫院王偉醫師聯繫徵詢意見,當可查悉事實上王偉並 未將告訴人係甫生產婦女之重要資訊告知病理醫師,則 其於採取上開恩主公醫院「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作為 三重確定法項目之一時,自必採取保留之態度而不致遽 為採用。又如其能向恩主公醫院調取檢體玻片由林口長 庚醫院病理醫師再次檢驗,亦可查覺該細胞檢體實為良



性而可得知原檢驗判讀有誤。另如患者所罹乳癌很小或 曾執行多次空針抽吸細胞檢查,乳癌細胞於執行空針抽 吸細胞檢查後,有可能因癌細胞於檢查時被抽出,而於 切片檢查時無法發現癌細胞,於此情形,如外科醫師於 手術前與病患溝通解釋,則可據以執行乳房切除手術, 此經醫審會鑑定說明在卷(參上開醫審會鑑定書第十三 頁)。而被告亦自陳在所見恩主公醫院「病理非婦科檢 驗報告」檢驗結果記載為陽性反應且尚未獲得事後修正 報告之情形下,如於切除乳房前先執行冷凍切片檢查結 果為陰性反應(即切片組織檢體內無癌細胞之發現), 亦不能排除癌細係於先前執行空針抽吸細胞檢查時被抽 走或執行切片手術時未採得正確病灶部位檢體之可能性 ,是雖病理上切片檢查結果為良性腫瘤,然於臨床上仍 有惡性腫瘤之懷疑,此時會徵詢病患意見是否經繼續執 行乳房切除手術等語(參本院審判筆錄第二一頁),此 與醫審會上開鑑定意見及證人甲○○於審理中所述關於 空針抽吸細胞檢查與切片檢查檢驗結果不一致之處理方 式亦為相同。另告訴人於審理中亦明確陳稱本件如能執 行冷凍切片檢查而有上開情形,其將再尋求其他醫療機 構之診斷意見,不會同意逕為乳房之切除等語(參本院 審判筆錄第九頁),此與社會通常之人對自己身體重要 器官是否因治療所需而同意切除所持之謹慎態度並無相 違。是以本件茍被告於切除手術前先自為空針抽吸細胞 檢查或冷凍切片檢查,在尚未獲得恩主公醫院之修正報 告前,固仍未能驟認告訴人並非罹患乳癌,然在病理檢 查結果為陽性反應之情形下,即不至因此即為執行乳房 切除手術,而可使病患在充分了解後依其意願續為乳房 切除或停止手術以繼續進行其他進一步之檢驗而為確認 ,於本案告訴人之狀況,即得因此而確認事實上並未罹 患乳癌之結果,而可防止執行無謂之乳房切除手術。 ⑺按告訴人至林口長庚醫院就診時,雖經被告診斷為乳癌 ,然並無非經立即醫療處理即足致生命、身體、健康產 生嚴重而難以回復之緊急狀態,此由告訴人於九十年八 月二十四日在長庚醫院門診後,由該院預約於同年月二 十八日住院,並於翌日始執行乳房切除手術之狀況即明 ,被告當時亦無其他不能正常執行臨床醫師醫療職務之 情形。而上述與恩主公醫院之聯繫、調取玻片確認等項 目,均為單純之作業,客觀上被告並無不能執行之狀況 。又空針抽吸細胞檢查之執行方式,係先由乳房外科醫 師(即臨床醫師)於門診進行空針抽吸乳房組織細胞之



採樣,取得檢體後經過處理,再由病理科醫師進行細胞 病理之判讀(參上開醫審會鑑定書第十三頁)。而切片 檢查包括「冷凍切片檢查」及「福馬林固定、蠟塊包埋 組織切片檢驗法」,前者所需時間為三十至六十分鐘, 後者需時二至三日(參醫審會上開鑑定書第十三頁)。 是以被告於對告訴人進行乳房切除手術之前,仍有充分 時間可為上述空針抽吸細胞檢查、冷凍切片檢查甚至「 福馬林固定、蠟塊包埋組織切片檢驗法」,並無不能執 行該等檢查之情形。而依被告所受醫學專業教育及醫療 執業經驗,其主觀上亦無不能為上開注意之狀況。詎被 告仍疏於注意及此,在明知告訴人係甫生產之婦女,有 可能因其特殊體質影響空針抽吸細胞檢查之正確性,且 告訴人提出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係恩主公醫院所 執行制作,並非由自己或其所任職之林口長庚醫院人員 所為,竟未與原執行之恩主公醫院臨床醫師王偉聯繫, 了解該項檢驗執行之過程及相關條件,或向恩主公醫院 調取檢體玻片由林口長庚醫院病理醫師再次判讀,以排 除該項檢驗誤判之可能性,或自行執行空針抽吸細胞檢 查或切片檢查等任一項可從臨床執行上排除誤診之作為 ,逕以恩主公醫院出具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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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