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圓泉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 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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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 95年度票字第1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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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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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年9月22日 │2,220,000元 │95年5月30日 │95年5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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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4年9月22日 │340,000元其中 │95年6月29日 │95年6月29日 │ │ │
│ │ │259,182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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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5年4月18日 │1,500,000元其中 │95年4月18日 │95年4月18日 │ │ │
│ │ │1,460,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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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3年10月19日 │700,000元其中 │95年6月19日 │95年6月20日 │ │ │
│ │ │331,838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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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4年7月29日 │640,000元其中 │95年5月31日 │95年5月31日 │ │ │
│ │ │477,284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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