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五四號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被 告 丙○○
己○○
丁○○
乙○○
右當事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己○○負擔百分之二十九、被告丁○○負擔百分之三十八、被告乙○○負擔百分之八。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至四項所示。
貳、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己○○、丁○○及乙○○等四人為本社區住戶之一, 依社區規約應繳納管理費,然被告尚有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未為給付,屢經 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提起本訴。參、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四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甲 ○○○社區住戶規約、甲○○○社區(九十年)第十三次管理委員會會議記 錄、甲○○○社區管理委員會公告、逾期管理費催繳通知書、戶籍謄本、建 物登記謄本為證,被告丙○○、己○○、丁○○、乙○○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斟酌,本院審酌證據結果,應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定期給付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屬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 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
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必要,惟因本件係為原告勝訴之 判決,即無庸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 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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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所 有 │ 房屋門牌號碼 │ 未繳 │ 每期 │ 已繳 │ 積欠 │
│ │ 權 人 │(桃園縣龍潭鄉)│ 期別 │ 應繳 │ 金額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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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丙○○ │百年二街十五巷│90/01-│ 6150 │ │ 24600 │
│ │ │七之一號七樓 │90/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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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己○○ │百年三街五十三│90/01-│ 6840 │ │ 27360 │
│ │ │巷三十五號 │90/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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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丁○○ │百年三街三巷四│90/04-│ 7290 │ │ 36450 │
│ │ │二弄六號 │90/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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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乙○○ │百年二街三九號│90/10-│ 7350 │ │ 7350 │
│ │ │十五樓 │90/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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