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小字第八二О號 原 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美大都Ati 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仲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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