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9124號
債 權 人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廖世吉即萊客
食品行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支付命令之聲請,如由代理人具狀者,應提出委任狀,本件委
任狀中,代理人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2.請具狀釋明萊客食品行究為合夥或獨資商號,並請釋明其負責
人為何,另請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3.請提出債務人廖世吉、乙○○、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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