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91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
原名:杜秀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原名:杜秀月)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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