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8794號
債 權 人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文騰即永騰
實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債務人永騰實業社究為合夥或獨資商號,並請釋明
其負責人為何,另請提出債務人永騰實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
記事項卡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2.請提出債務人陳文騰、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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