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8578號
CHDV,95,促,18578,20060721,4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8578號
債 權 人 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11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壹佰零叁元及其
  中 (一)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伍萬肆仟壹
  佰零叁元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
  其利息之起算日,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