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8578號
CHDV,95,促,18578,2006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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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8578號
債 權 人 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11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壹佰零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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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95年度促字第185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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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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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年10月20日   │80,000元       │94年10月20日     │AS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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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