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8577號
CHDV,95,促,18577,2006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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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8577號
債 權 人 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原名:林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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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95年度促字第185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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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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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1月3日    │50,000元       │95年1月3日      │AA0000000       │
├──┼─────────┼───────────┼───────────┼───────────┤
│002 │95年2月3日    │50,000元       │95年2月3日      │AA0000000       │
├──┼─────────┼───────────┼───────────┼───────────┤
│003 │95年3月3日    │50,000元       │95年3月3日      │AA0000000       │
├──┼─────────┼───────────┼───────────┼───────────┤
│004 │95年4月3日    │50,000元       │95年4月3日      │AA0000000       │
├──┼─────────┼───────────┼───────────┼───────────┤
│005 │95年5月3日    │50,000元       │95年5月3日      │AA0000000       │
├──┼─────────┼───────────┼───────────┼───────────┤
│006 │95年6月3日    │50,000元       │95年6月5日      │AA0000000       │
├──┼─────────┼───────────┼───────────┼───────────┤
│007 │95年7月3日    │73,648元       │95年7月3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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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