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8536號
CHDV,95,促,18536,200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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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8536號
債 權 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若有委任薛國
 慶為代理人,請具狀補正委任狀。
2.請具狀釋明囍宴婚紗攝影館究為合夥或獨資商號,並請釋明其
 負責人為何,另請提出債務人囍宴婚紗攝影館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乙份及債務人葉吟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提出聲請狀繕本三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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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