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8536號
債 權 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若有委任薛國
慶為代理人,請具狀補正委任狀。
2.請具狀釋明囍宴婚紗攝影館究為合夥或獨資商號,並請釋明其
負責人為何,另請提出債務人囍宴婚紗攝影館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乙份及債務人葉吟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提出聲請狀繕本三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