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839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麗升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卷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為鄭住勤與甲○○二人,
本件聲請人僅甲○○,請具狀釋明並提出債權人甲○○受讓買
受人鄭住勤權利之相關證明文件。
2.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麗升股份有限公司占有或向豐源泉股份有限
公司承租之相關證明文件。
3.請補提債務人麗升股份有限公司及豐源泉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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