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8015號
CHDV,95,促,18015,2006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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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8015號
債 權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人或受讓人業已依民法第297條所為之債權
讓與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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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司之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