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1年度,1541號
SJEV,91,重簡,1541,200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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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五四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票號為AQ0000000、AQ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 幣(下同)各為二百萬元、四十萬元,票載發票日均為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付款人同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之支票二紙,詎原告屆期為付款之提示, 竟未獲付款,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二紙為證,並為被告當庭自認在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辯以其係 因借款而簽發上開支票,惟目前無能力清償,希望延期清償等語,然按有無資力 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 七三三號判例參照)。被告所辯,自不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命清償票據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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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