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547號
SLDV,95,訴,547,200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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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被   告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9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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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