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14號
SLDV,95,補,214,200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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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被   告 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被   告 甲○○即林建榮之
      丙○○即林建榮之
      戊○○即林建榮之
      乙○○即林建榮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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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