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庚○○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被 告 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己○○被 告 甲○○即林建榮之 丙○○即林建榮之 戊○○即林建榮之 乙○○即林建榮之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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