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4年度,50號
SLDV,94,建,50,2006071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甲○○
      丁○○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於上訴狀內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
3 款,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10日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1/1頁


參考資料
利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