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357號
CYDV,95,訴,357,2006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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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裕元鋼鋁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 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必須具備之程序。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95年度補字第113號民 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民國95年6月 28日送達,而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一份、送達證 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為憑。故其起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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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元鋼鋁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