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3號原 告 甲○○ 號 丙○○ 巷10 乙○○ 號 丁○○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被 告 宏得股份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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