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41號
CYDV,95,聲,241,200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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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存字第38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
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八三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中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票號為FC0000000),准以同面額之中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2981號民事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 期存單,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以90年度 存字第16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 ,經鈞院以93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許其變換、並以93年度存 字第115號提存,後再聲請變換提存物,鈞院以94年度聲字 第146號裁定准許,並以94年度存字第383號提存在案,茲本 件以所提存之定期存單到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調卷 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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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林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