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
被 告 乙○○
豐永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 理 人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乙○○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3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及追加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涉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於民國95年 7 月18日經本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判決無罪,依上揭法 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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