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申請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87年度,65號
TPAA,87,判,65,199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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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一億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台八
六訴字第三二三六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其「免停車可長時間使用之旋轉式過濾網裝置」主要係包括主座、由分流棒和過濾套組成之過濾棒、濾網、大小齒輪、出料槽座及排渣桿構成;分流棒左端圓桿連接一油壓缸,右端圓桿之前端螺桿可與過濾套內螺孔螺合,過濾套為具有小圓孔之圓筒,濾網套於圓筒外;過濾棒套入主座圓孔內,止動盤及大齒輪套於分流棒外以方鍵固定,馬達上之小齒輪嚙合大齒輪以轉動過濾棒;主座之底端右側設未貫通之圓孔,其內套設排渣桿等情,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如附圖)。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不予專利,發給(八五)台專(柒)○五○二五字第一三五六○四號專利再審查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本訴。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本案於收到再審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要求本案提出修正時,即於提出申復說明書時已提出修正說明書,然原處分機關於審查後認為本案仍有細部及其它疏失之處,致使原處分機關作「核駁」之處分,而原告乃只有於訴願理由書中再提出完善之修正本,非再訴願決定機關所稱「未於期限內提出修正及說明」等語,又本案於訴願階段提出修正專利名稱乃係因為說明書中之內容既有修正,其名稱亦應與其內容相符合才可謂合理,故修正本案之專利名稱,並無不妥。二、再者,本案於訴願理由書及再訴願理由書中所提出之專利說明書修正本中曾述及本案之排渣桿乃係受油壓缸推力使排渣桿向外推送至一定長度後自動回復,而使其排渣桿內之橢圓開口內之雜渣排出,故根本不需有止擋〔STOP〕之設計;另,再訴願決定機關所稱排渣桿具圓周向的自由度,無定位設定,排渣功能不穩定等語,更令人不解,因本案排渣之另一端係與其它構件組合,為固定且不能轉動狀,非為自由度轉動,故無排渣不完全之顧慮。二、綜上所述,本案確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原處分機關及原決定機關所稱之理由,實為誤解之情況下所導致,原告為求合法權益,已於上文中作一詳細解析,懇請鈞院再度慎重審查本案並迅賜評決如所請,以昭法旨,並護權益等語。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查,本案「免停車可長時間使用之過濾網裝置」,主要係包括主座,由分流棒和過濾套組成之過濾棒、濾網、大小齒輪、出料槽座及排渣桿等構成;分流棒左端圓桿連接一油壓缸,其右端圓桿之前端螺桿可與過濾套內螺孔螺合,過濾套設具有小圓孔之圓筒,一濾網則套於圓筒外,將過濾棒套入主座圓孔內,止動盤及一大齒輪則套於分流棒外以方鍵固定,馬達上之小齒輪則嚙合大齒輪以轉動過濾棒,另於主座之底端右側設未貫通之圓孔,其內可套設一排渣桿者。本局曾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八五)台專(柒)○五○二五字第一二二六五八號再審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函請原告對本案仍有諸多疑點待修正或說明之處(請詳見再審查案核駁理由



先行通知書及其附作所示『P3,P4,P5,P7,P8及P9』);原告並未如起訴狀內所稱本案於收到再審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即提出申復說明並修正說明書;原告理應在限期內對本案之諸多疑點提出合理之申復說明及修正,以使本案之技術內容臻於完整,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而可供產業上利用,惟原告逾期未為說明到局。另,原告雖於訴願之同時提出本案之說明書及圖式修正,惟,該修正本非於本再審查案審定前所提出,而係於訴願階段所補提,自非本案所審究之範圍;至於原告於訴願階段所附相對應之美國專利案「多段式混合特殊螺桿」,其主要係由一具有第一段混合桿之螺桿而可與第二段混合桿螺合,螺接後再與壓出機之本體組接,塑膠料由入料口置入,使塑膠料經由二次之混合再由擠壓孔射出於模具成型者;原告所附相對應之美國專利與本案之技術內容並不相同,併予陳明。本案之技術內容欠完整,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自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綜上所述,本局所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違法,本案原告之訴無理由,敬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依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該項所列三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若不能供產業上利用,自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申請新型專利之說明書,除應載明申請專利範圍外,並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新型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復為同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規定。本件經被告審查、再審查,以本案說明書之說明、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有未標示、標示或敍述不合等情形;本案似應有二個油壓缸,圖式未明確繪出及標示符號;排渣若堵塞於槽溝或過濾網,如何清除﹖亦未說明。若無法過濾,仍需停車清理,不具產業利用性。又新型名稱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本案名稱應修正為「旋轉式過濾網裝置之改良」以符本案之創作內容等情,經以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專(柒)○五○二五字第一二二六五八號專利再審查案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說明詳盡,並請原告於文到三十日內提出申復,說明及有關反證資料。惟因原告未提出修正或說明,被告遂以其技術內容即欠完整,非為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依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為不予專利之審定。原告以習用之過濾網裝置必須一天停車三至四次,本案可藉由排渣桿之橢圓開口及圓開孔排渣,一天僅需停車一次清洗過濾網及槽溝即可,具進步性;又與本案相同內容已在美國獲准專利云云,檢具專利說明書修正本,訴經經濟部、行政院一再訴願決定,以本案有須說明或修正之事項,經原處分機關通知,原告未據辦理,原處分認不具產業上利用性,要非無見。訴願時始變更專利名稱為「旋轉式過濾網裝置之改良」,並修改部分內容,以其非依法於原處分機關再審查審定前提出而為原處分所據以審究者,即非本件訴願所得審理之範疇,況就所提修正內容觀之,其排渣桿部分的技術內容與圖式不夠明確,不易判定本案基本設計是否可行,且本案排渣桿缺乏止檔設計,有安全之顧慮;排渣桿具圓周向的自由度,無定位設定,排渣功能不穩定。本案之技術內容仍欠完整,不具產業上利用性,自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至所訴與本案相同之內容業於美國獲准專利云云,經查該件美國「多段式混合特殊螺桿」專利案,係由一具有第一段混合桿之螺桿可與第二段混合桿螺合,螺接後再與壓出機之本體組接;塑膠料由入料口置入,經二次混合再由擠壓孔射出於模具成形。該案利用特殊螺桿方式為之,而本案設計係利用旋轉式過濾網方式,二案



之技術特徵顯不相同,況各國專利制度有別,審查基準亦異,尚難比附援引,執為本件應予專利之論據。至再訴願時檢附之申復說明書影本,並無證據證明係於本件再審查前提出,且訴願時所提說明書修正本仍欠完整,本案不具產業上利用性,遂駁回其訴願、再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均無違誤。至原告所訴本案於訴願理由書及再訴願理由書中所提之專利說明書修正本中曾述及本案之排渣桿乃係受油壓缸推力使排渣桿向外推送至一定長度後自動回復,而使其排渣桿內之橢圓開口之雜渣排出,根本不需有止檔之設計,符合專利云云。除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已指駁論明,毋庸贅述外,查本件於訴願、再訴願階段經檢附原申請、訴願及再訴願理由書,函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審查鑑定結果,亦為與原處分及原決定相同之認定,認本案不符合新型專利要件,有審查意見書附經濟部卷可稽。此項經專業研究機構所為之審查鑑定,具有專門性、客觀性及公正性,自屬可信。原告仍執一己主觀之見,謂本件符合新型專利要件,既未舉具體事證以實,要無可取,其起訴意旨難謂有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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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億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